【注釋】
第十八類主要包括皮革、人造皮革及由其制成的某些制品。
本類尤其包括:
——行李箱和背包,例如:手提箱,旅行箱,旅行包,抱嬰兒用吊袋,書(shū)包;
——行李牌;
——名片夾和錢包;
——皮革或皮革板制箱和盒。
本類尤其不包括:
——人用的皮制的服裝、鞋、帽(第二十五類);
——為所裝產(chǎn)品定制的包或箱,例如:筆記本電腦專用包(第九類),照相機(jī)或攝影設(shè)備專用包或箱(第九類),樂(lè)器盒(第十五類),帶輪或不帶輪的高爾夫球袋(第二十八類),滑雪板和沖浪板專用袋(第二十八類);
——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皮革、人造皮革、毛皮制品,例如:磨剃刀的皮帶(第八類),拋光用皮革(第二十一類),清潔用麂皮(第二十一類),服飾用皮帶(第二十五類)。
——醫(yī)用拐杖(第十類);